结汇单据是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用于解决货币收付问题的各种单据和凭证。结算单据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据。下面,边肖重点介绍外汇结算单据。
有哪些结算单据?
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应正确准备各种单据(如装箱单、发票、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送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完成一项有效的出口任务。除信用证外,其他外汇结算方式主要有:信汇、电汇、汇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先付款后结汇、先结汇后结汇等。
基本结汇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书。部分关区(如宁波)需要合同(必须是合同,内容显示不允许形式发票)。
制作出口单证结汇的流程如下:
一.核查
出口企业在制单前,应将货物出库数据(出库单或提单)与信用证或合同进行核对,如货证相符,否则及时修改。
出口企业应逐项计算单据中需要填写的数据,如尺寸、毛重、净重、单价、总价、佣金等。,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二。账单的准备
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将各种单据按所需份数逐一列在一张单据清单上,以防止备单遗漏,提高备单效率。
一般结算单据***括:汇票(如有必要)、发票、装箱单、提单、商检证书(如有必要)、原产地证书(如有必要)、受益人证明(如有必要)、装船通知复印件(如有必要)、保险单。
三。文件的准备
一般要先准备好发票和装箱单。发票是所有文件的中心。发票制作完成后,可参照发票内容制作其他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必须参照合同条款准备单据。在电汇和托收等非信用证条件下,单据的准备应以出口合同为基础。
单证的编制要做到三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单据一致性:是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清楚地反映在每一份单据中,也就是说每一份单据及其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一致。
单文档:是指各种文档之间必须一致,不能有矛盾。
货物相符:指文件中记录的内容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当然,信用证只要求单据一致,但只要求单据一致。信用证不要求单货一致。
但单货不符可能导致出口货物报关报检出现问题,也可能意味着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行为。
在制单前,你要通读信用证的内容,最好在信用证的重要条款上做一个重要的标记,提醒你在制单时要注意。
一般信用证规定了要和银行议付的各种单据的份数,必须全部复印。单据的准备应在装运或收到提单之前进行。议付时应尽早准备好单据。
提前准备单据的时候,可以留下空日期和船名,待提单签发后再填写船名和日期。这样,如果你有充足的时间提前查收结汇,可以提前向银行审核单据,如有不符,可以留出时间修改。
可以先做发票,再做汇票、保险单等单据。应以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发票、单据进行对比,内容一致。
如果准备好的文件需要修改或更正,最好重新打印。如需对原始凭证进行修改或更正,出票人应加盖校对章。最好不要做两个以上的改动。保持文件的清洁。
目前,大多数企业使用电脑制作文件。经过数据输入和校对,可以打印出一套完整的文档。如果修改的话,在电脑里打印出来非常快捷,干净,方便。
但是修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应文档的一致性,只有文档一致。
准备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性: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符合信用证要求,又真实反映货物实际情况,各单据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2)完整性:单据的数量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据的内容必须完整,不能有遗漏。
3)及时性:单据要及时准备,以免错过信用证的提示日期或有效期。
4)简明性:单据内容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做到简单明了,不增加不必要的内容。
5)整洁性:单据的版式要美观大方,书写或印刷的文字要清晰醒目,特别是金额、件数、重量。
四个。文件检查:
制单完成后,制单人应认真审核,如有错误应立即更正,以便快速有效地向银行出示凭证,及时收汇。及时性是文件审核的基本要求。只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某些单据中的错误,才能避免交单结汇的被动。
单项评审的主要内容***括:
1)各种单据的份数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内容和签名是否完整。
2)各种单据的名称和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3)各种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4)各种文件下发日期前后是否有矛盾。
注意:
1)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单据签发日期的重点,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合理、符合逻辑、符合国际惯例。
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装运日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早装运日期。
2)汇票是根据发票开具的,所以汇票的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而不能早于提单日期,这样才符合先提货后托收的一般交易原则。
3)一般情况下,商业发票日期可以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之前。
4)海关发票的开具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
5)形式发票日期应该早于装运日期。
6)领事发票的日期不得晚于汇票和提单的日期,以满足客户提前办理进口手续的要求。
7)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以满足装船前保险的要求。保险日期晚于提单日期的,应由信用证特别认可,并注明保险责任***效时间,最好不晚于提单日期。
8)装箱单和重量单的日期应等于或略晚于发票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9)一般情况下,产地证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号和日期应根据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机关和出口商签署的日期不得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10)为保证货物经检验后装运,检验证书的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应过早。尤其是鲜活商品和易腐商品,以免买方因检验时间过早而怀疑商品质量与检验结果不符。
11)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2)受益人证明或声明往往是在装船后出具的,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应在装船后传真给买方”,传真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且必须在提单日期后三天内。
如果信用证规定“卖方应在装船后至少XX天传真给买方”,传真副本日期必须是装船后XX天。
14)由于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只能在装船后才能确认,船长收据或证书以及需要提供具体数据的相关单据的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5)船公司确认船舶注册、船龄和航次的证书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五个。付款交单:
出口公司(企业)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备齐全套单据并核对无误后,即可将单据交付银行。
交单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发送给议付行。这些单据会被银行审核,银行会根据信用证条款的不同支付方式进行结汇。
传递文档有两种具体方式:
1)双重交单:也叫审前交单,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具运输单据之前,先将其他准备好的单据提交银行进行预审,纠正发现的任何问题,待货物装运收到运输单据(提单)后,再正式向银行交单。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当天洽谈,对外发单。确保付款交单谈判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一次交单:是指货物装船后,一次性准备好全套单据,送到银行。这样,银行在审核单据后如发现不符,需要退回单据进行修改,容易导致单据逾期交付,影响安全收汇。
因此,出口外贸公司(企业)应与银行密切合作,采用双D/P更安全、更有保障,从而加速收汇。
无论采用何种提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提示日期不得晚于以下三个重要日期: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运输单据(提单)签发日期后第21天;信用证的有效期。
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受益人或其代表必须在装运日后21个日历日内提交(注:此为日历日,非工作日)。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提示截止日期。如果信用证规定提示单据的截止日期比装运日期晚21个日历日。那么最迟交货日期只能在交货日期后的21个日历日内。
然而,21天规则仅适用于所需单据***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内交单。
六个。外汇结算
结汇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后,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向出口企业支付外汇。在中国的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结汇主要有三种方式:
1)出口汇票:出口汇票又称付汇结汇或议付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单据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出口企业)的汇票和单据,从议付日起至预计收到开证行的汇票日止的票面金额中扣除利息,余额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这样,外贸出口企业可以在交单议付时拿到货款,银行起到了为出口企业融资的作用,有利于出口企业的***。
2)委托结汇:在妥收结汇模式下,银行收到外贸出口企业交付的出口单证后,将其发送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货款转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将与外贸出口商结汇。
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银行在收到外贸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后,根据对外支付银行所需的时间,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周期。到期后,无论是否收到货款,都将与出口商结汇。
对于议付行来说,上述两种结汇方式都是现收现付而非议付,银行只能算是代收行。
4)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打***贷款的方式,即议付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前,以抵押方式向受益人垫付一部分款项,风险由银行承担。
5)目前,承兑信用证在我国很少使用。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承兑后,已被银行承兑的票据可以到期托收或贴现。
关于结汇单据你们还有还有什么其他疑问么?